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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气锤 技术条件 引用标准和技术要求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锤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。 本标准适用于自由锻造的空气锤。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 GB/T 469—1983 铅锭 GB/T 1184—1996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 GB/T 1801—1979 公差与配合 尺寸至 500 mm 孔、轴公差带与配合 GB/T 5226.1—1996 工业机械电气设备 第 1 部分:通用技术条件 GB/T 13306—1991 标牌 JB/T 1827—1991 空气锤 参数 JB/T 1829—1997 锻压机械 通用技术条件 JB/T 8356.1—1996 机床包装 技术条件 JB 9973—1999 空气锤 噪声限值 3 技术要求 3. 1 空气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,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。 3. 2 空气锤的性能、基本参数和尺寸 3. 2. 1 空气锤的基本参数和尺寸应符合 JB/T 1827 的要求。 3. 2. 2 落下部分重量的偏差,不得超过落下部分重量(包括锤杆、上砧块、楔铁、活塞环、定位销及 与其相连接的其它零件的重量)的+10%。 3. 2. 3 锤头实际打击次数的偏差(在锤头行程不小于工作空间高度 3/4 的条件下)为规定打击次数的 ±5%。 3. 2. 4 各种工作规范的操作必须灵活可靠,提锤时应能上升至悬吊位置。其上砧块自最低位置提升至 悬吊位置时,对于≤750 kg 的空气锤之颤动次数不得超过四次,对于 1000 kg 空气锤之颤动次数不得超 过五次。锤头处于悬吊位置时,上砧面不得露出导程端面。 3. 3 外观质量 3. 3. 1 空气锤的外观质量应符合 JB/T 1829 的要求。 3. 3. 2 铸件外部表面清除型砂、粘砂、结疤、多肉以后,用 500 mm的直尺检查不加工表面的平面度, 偏差不得大于 2.5 mm。 3. 3. 3 外部不加工表面清除铁锈、型砂与油污后,根据表面情况打底、抹腻子涂漆。砧座及埋入件只 涂防锈漆,铆焊件可不抹腻子。涂漆应符合 JB/T 1829 的规定。 3. 3. 4 工作缸盖、压缩缸盖、气阀盖、分体结构的底座和气缸结合面的错偏量,不得超过表 1 的规定。 表 1 mm |